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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侦探社:孙子是否有权继承爷爷的财产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2-02 阅读:77
孙子是否有权继承爷爷的财产

一、孙子是否有权继承爷爷的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孙辈并未被纳入祖父母合法继承人范畴之内。

换言之,若祖父离世之后留有遗产,则应由其在世

的伴侣、婚生子女作为遗产继承人进行分配与享有。

在此情况下,孙辈并无分配财产的权利。

除非该名孙辈的父亲在祖父之前离世,那么他便可代替自己已故的父亲,继承本当由父亲继承的那部分遗产;

又或者,当祖父生前立下遗赠协议,明确表示将遗产赠予给孙辈时,孙辈亦享有此项财产分配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孙子是否有赡养爷爷奶奶义务

毫无疑问,当孙辈具备经济实力时,他们应当对那些已故或无抚养能力晚辈的祖父母进行适当的赡养照顾。

然而,祖父母想要孙辈们承担起此项责任,需要宽泛地满足以下两个甄选标准:

首先,他们的儿子或女儿必须已经离世或是处于无法提供照顾的状况;

其次,孙辈们,包括孙子和孙女,都需在经济上具备承担这项责任的综合能力。

这里所说的“有负担能力”是特指义务主体可以在保障自家生活质量稳定不变的基础上,仍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履行该责任。

如果我们发现这个义务责任在履行过程中并未影响到责任人自身家庭的基本日常所需,那么也可据此判断他具备充足的经济实力来继续下去。

当然,孙辈们对祖父母的责任并非无条件的,它需要一些前置条件作为支撑,与此同时,这种责任与子女对父母义务相比,还是存在一定区别。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更直接且无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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